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驻会商务单位管理办法
博鑫·广交会展信息网   2008-03-12 15:17:20 作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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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驻会商务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商务单位驻会服务秩序,提高展览配套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参展商、采购商的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驻会商务单位是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从事进出口贸易,来穗参展、参观直接提供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不能提供且广交会需要的展览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驻会商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与外贸中心签署的合同,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提供咨询和服务,为企业布撤展、人员参展参观提供方便,提高广交会服务水平,促进成交。

第二章 引进项目及原则

第四条 外贸中心优先引进为参展商、采购商现场直接提供广交会配套服务为唯一驻会目的的驻会商务单位。
引进项目主要包括为广交会提供配套服务的银行、邮政及行包快递服务、运输服务(海、陆、空)、商品检验及产品质量认证服务、保险业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及仲裁服务、电讯服务、票务服务(机票、火车票、地铁单程票)、商务旅游服务、业务工具书籍等。
第五条 外贸中心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引进部分与广交会运行保障、配套服务相关,主要以提供业务推广及咨询服务的商务单位。
第六条 下列情形的商务单位,外贸中心原则上不核准驻会:
1、不具备为广交会提供直接展览配套服务功能的;
2、业务可能对广交会重要资源造成分流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拟利用参加广交会收集采购商、参展商资料的单位;
(2)拟利用参加广交会进行自身企业形象宣传或展览会宣传的单位;
(3)从事网站信息工作的电子商务机构。
第七条 外贸中心根据商务单位的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同时引进两家以上同类商务单位。
第八条 根据参展商、采购商的需要、配套服务性质及作业量大小等因素,给予驻会商务单位不同的场地安排(包括位置和面积),同时应向银行、邮政等商务单位倾斜。

第三章 驻会商务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驻会商务单位的主营业务与广交会所需的配套服务相符合。
第十条 驻会商务单位应是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其经营规模、上年营业额、市场占有率、资信、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所属行业同类型企业位居前列。
第十一条 驻会商务单位能在连续两届广交会全期安排专职人员驻会,并在大会工作时间内提供不间断现场服务。
第十二条 驻会商务单位必须具有近三年内、在一个以上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览会提供过驻会服务的经验。
第十三条 驻会商务单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强,愿意遵守广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申请及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次年春交会及秋交会驻会服务)商务单位向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提出申请。
外贸中心对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采取“两届一申请、一定两届”的原则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商务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 填写“广交会商务单位驻会服务申请表”。
2、 填写“服务对象、项目内容及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性质、规模、实力、资信、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情况的详细说明。
5、近三年内在大型展览会提供过驻会服务的证明。
6、为广交会提供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如广交会组展方案(包括规模、展馆使用范围、展区布局等)于当年12月底前确定,外贸中心按以下程序核准驻会商务单位:
1、 次年1月5日前汇总整理驻会商务单位申请表。
2、 一个月内核实完各单位申请上报的情况。
3、 初核的标准如下:
(1)、是否符合引进原则、引进项目和服务内容。
(2)、是否符合驻会商务单位的必需条件。
(3)、考虑场地安排的可行性。
(4)、参加多届广交会驻会服务且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原有展位尽量维持。
4、草拟引进驻会商务单位安排方案报外贸中心核准。
5、 外贸中心核准后,与驻会商务单位签订合同书。
如组展方案确定时间推迟,外贸中心的核准程序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如次年的秋交会组展方案与春交会发生较大变化,且涉及驻会商务单位布局,外贸中心有权对驻会商务单位安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外贸中心核准驻会商务单位后,与驻会商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驻会商务单位以任何形式转让、擅自与第三方合作或擅自交换驻会服务场地的,外贸中心一经查实即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有权不再接受违规商务单位今后的驻会申请。
第二十条 驻会商务单位严禁在展位内及展位范围外派发与本单位驻会服务无关的资料。如经大会现场服务指挥部发现商务单位上述违规行为,大会有权立即封闭其展位,人员清退出场并取消该单位下四届广交会驻会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需在广交会现场派发的所有资料,必须在每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外贸中心核准样本。派发限于本单位服务点范围。
第二十二条 广交会期间大会每日对驻会商务单位进行巡查,各驻会商务单位应服从大会现场服务指挥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会商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广交会《参展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广交会声誉。
第二十四条 驻会商务单位应文明经营,重服务,守信用。
第二十五条 驻会商务单位工作人员应仪表整齐,挂证上岗,不得空岗、串岗。
第二十六条 驻会商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驻会商务单位在外贸中心已备案的服务收费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会商务单位在与外贸中心签署合同后,提出中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六章 场租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驻会商务单位展位费按2250元/平方米/届收取。
第二十九条 特许驻会商务单位展位费按5000元/平方米/届收取。
第三十条 琶洲展馆全部建成后,如调整场租收费标准,应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贸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执行。以前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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