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3届广交会证件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
博鑫·广交会展信息网   2008-04-03 19:00:41 作者:深圳交易团 来源:深圳交易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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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届广交会证件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8-4-2
各参展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第103届广交会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本届广交会证件管理办法有重大改变,现紧急通知如下,请各参展企业遵照执行。
一、凡办理参展商证、筹展人员证、筹展车证的驾驶员证、撤展人员证、撤展车证的驾驶员证的人员必须速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在4月10日中午12:00时前将“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送交至深圳振华东路8号设计大厦6楼602室。
1、所办证件人员为深圳户籍的,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单位证明原件、申
办有无(刑)事处分公证的证明原件(此证明可在经贸中心http://www.szfetsc.com.cn下载),速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2、所办证件人员为外地户籍的,请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所在地户口本原件、单位证明原
件、申办有无(刑)事处分公证的证明原件(此证明可在经贸中心http://www.szfetsc.com.cn下载),速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但必须将此证明原件快递寄回本公司(深圳的参展企业),由参展企业在4月10日中午12:00前将原件交至深圳交易团。
3、凡办理参展商证、筹展人员证、筹展车证的驾驶员证、撤展人员证、撤展车证的驾驶员证的参展企业,在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的同时,必须提交所办证件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对4月2日前已上报参展商证、筹展人员证、筹展车证的驾驶员证办证资料给深圳交易团的参展企业,必须在4月10日中午12:00时前将所办证件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补交至深圳交易团(无犯罪记录证明留原件,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对不提供(不补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不交验“身份证”原件的人员,大会将不予办理各类广交会证件,其后果及责任由参展企业自负。
6、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办理参展商证、筹展人员证、撤展人员证、筹(撤)展车证的驾驶员证的,无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港澳台人士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回乡证(台胞证)原件,由交易团验原件留复印件;其它国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原件,由交易团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103届广交会国内参展代表证(临时进馆证)、琶洲展馆内停车证、第一期国内采购商证一律停办。
三、除上述变动之外,各参展企业需提交的参展商证、筹展人员证、筹展车证等办证资料,按工作手册规定不变,正常收件。原定深圳收文4月3日截止日期延期为4月10日中午12:00时。4月10日中午12:00时后,请企业将资料交至广东迎宾馆深圳交易团团部(第一期截止4月13日18:00时,第二期截止4月23日18:00时)。
地 址:深圳振华东路8号设计大厦6楼602室
联系人:钟运兴、柳旌、彭学东、陈启、郑志芬、纪泽虹、谢晓晖、何兰花、雷丹宇
电 话:83786053、83786057、83787338、83787468、83787268、83787498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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